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将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纳入监管,标志着浙江交通工程监管进入铁公水全覆盖新阶段。 《条例》首次对交通建设管理的信息化技术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对于桥梁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在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验收环节采用现场影像记录;结合全省交通投融资形势的变化发展,补充完善了交通建设工程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监管要求。对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条例》提出创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保护施工单位利益。 根据《条例》,浙江还将惩戒失信从业单位,对信用状况良好从业单位采取激励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最高罚款额度提升至50万元,并增加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的处罚种类。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工程违法分包、压缩工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等问题,《条例》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三五”期是浙江交通建设大发展时期,《条例》将为部省共建“现代交通示范区”、积极打造交通品质工程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