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工程款被拖欠,是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其他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不仅影响了广大建筑从业人员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稳定。今年以来,工程款拖欠问题已开始得到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已着手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一、国务院对治理工程款拖欠提出总体要求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十条关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明确提出: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意见》出台让广大施工企业看到了工程款拖欠问题解决的希望,若能在全国各地全面贯彻执行,则将是建筑企业各届人士的最大福音!
二、住建部联合18个部委全面落实国办19号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交通部等18个部委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意见》第十条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负责落实。
三、湖北省率先发文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近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建设文〔2017〕80号),全面部署落实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从源头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多年的顽疾,全国最严治理工程款拖欠文件出台,值得兄弟省份借鉴。
该《通知》关于治理工程款拖欠的核心内容,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后,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仅供参考。
1、建设单位需提供等额支付担保。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2、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将不予以认可。凡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阴阳合同、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有失公平情形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3、工程项目资金一定要落实到位。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前的资金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
4、要求设立劳资专管员、按月发放。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设立劳动工资发放监督公示牌,工资按月发放。
5、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确保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6、积极促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未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7、严格落实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实现失信单位或个人“一处违法、处处受制”。
工程款拖欠的问题涉及部门较多,落实起来难度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文件着力解决经济改革发展中这块难啃的硬骨头,精神难能可贵,不过,稍有遗憾的是若是省政府发文则执行力度将更强,也更有利于各部门协调落实,住建厅文件能否在各市县全面贯彻,则要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