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目前,该条例草案公布,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月31日前,公众可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直接留言提出意见、建议。 交通建设工程 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条例草案提出,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施工工序,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自被记录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未评估安全风险最高罚30万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质量与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风险的部位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对措施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