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为了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国务院三次公布的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4年11月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等部门,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关于价格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修改药品管理法、铁路法、邮政法、拟放开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的竞争性价格。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和包裹运价率、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等邮政资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考虑到上述规定中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有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的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或者通过招标的形式定价,价格放开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加强价格监测,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草案对上述条款做了修改,开放了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竞争性价格,并修改了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来源: 中国路桥网,原文链接:http://news.9to.com/show-33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