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条例》是重庆第一部集公路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管理、应急管理、服务与监督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重庆公路发展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条例》强化了高速公路管线工程建设和公路路政管理,增加了公路养护管理、公路服务与应急管理等制度规定,特别把村道纳入《条例》管理范畴,明确了高速公路综合执法体制,为全面加强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服务质量和通行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为正确理解《条例》、大力宣传《条例》、严格执行《条例》,《重庆交通》编辑部结合4月25日全市交通系统宣传贯彻实施《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有关领导的讲话,对《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路管理规定比较原则。目前主要施行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称《公路法》),以及在《公路法》基础上颁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但在实际公路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缺位现象。如《公路法》没有规定乡道和村道的路政、养护和管理、超限运输管理主体等内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没有涉及高速公路养护、应急管理等内容。 另一方面,重庆有关公路管理的地方立法主要施行的《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公路的养护、超限运输治理和安全应急管理等也缺少规范,客观上需要一部涉及公路综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上位法规进行了补充,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路管理法规体系,弥补了相关规定的不足,为公路保护和管理确立了科学制度,解决了公路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如明确了乡道、村道的管理职权和职责,解决了公路工作方法、工作措施、工作配合、工作保障等问题。 强化高速公路管线工程建设和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的主体单位,并要求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条例》更加注重保障公路使用人的权益。如对进行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规定了施工期间的公示责任,规定公路养护过程中需要封闭公路的应当在作业开始日至少五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告知详细信息;规定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损毁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引导车辆选择绕行线路。 《条例》的路政管理内容也更加全面和细化。特别是路政管理中的涉路施工活动,对其内容、权限、组织、安全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公路广告管理、护路林管理以及其他禁止性行为也有了准确的法律界定。 细化规范乡村道路管理体制范畴 《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道、村道的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使重庆10.27万公里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纳入了法制管理范围,有利于保障乡道、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条例》规定乡道行政处罚权由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政府或街道办行使,行政强制权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由本法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涉及公路活动情形的路政许可应当向对应等级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养护管理从“松散型”走向“制度化”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路使用人的权益,保护路产路权,《条例》增加了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内容,转变了过去养护管理的松散粗放模式,推动重庆公路养护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公路“养护管理”作业流程,并首次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等要按照主体责任、操作流程和审查程序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排出险情”。 同时《条例》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公路巡查频次、巡查内容等要求对公路进行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等。 明确执法与“应急管理” 《条例》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履行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在立法层面上巩固了高速公路综合执法体制。 《条例》在路政超限管理非现场执法方面有了进一步突破,新增和修订了诸多切合管理需要的举措。如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这是在西部乃至全国,首次通过地方性法规对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进行法律规定。 同时《条例》规定:“公路执法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赋予了高速公路执法车辆优先通行权,高速公路执法车辆在应急状态下的非常规操作有了合法依据。 《条例》还明确了应急管理的处理机制,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并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 新增“服务与监督” 《条例》首次提出为公路使用人提供服务设施,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保持服务设施完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公路服务理念。 《条例》更加注重公路服务,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自身管理,严格依法履职,热情服务;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区建设,完善相关服务设施配备,建立公路信息监管网络,提供及时的公路安全、通行信息服务,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等。 《条例》首次提出公路信息化服务,规定“建立健全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为推动“数字公路”向“智慧公路”迈进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方向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