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7月起施行 来源:法制晚报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规定,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发现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追究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责任。 试行办法对责任追究的方式、程序以及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试行办法规定,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单位责任。 试行办法规定,未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违规从事生产作业、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等,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试行办法对单位责任追究规定了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四种方式。对于有关责任人则采取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责任追究。 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如果单位及人员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帮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从重处理。 试行办法规定,责任追究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向社会公开。 试行办法还对如何办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程序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