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交基建〔 2014〕 336 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 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管理 , 进一步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节约资源、控制造价、预防腐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及《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 年 8月 19 日 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管理 , 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 , 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 , 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建设管理模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 , 也可以按标段或分专业实行总承包。 第三条 初步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基础 。 初步设计单位应加强专项技术研究,加深地质勘察 , 深化方案比选,做精做细 , 保证初步设计符合前期批复或核准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加强概算审查 , 合理控制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和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 其他公路项目实行总承包 ,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交通运输厅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组织公路建设 , 促进设计与施工紧密融和。 第二章 总承包招标投标 第五条 总承包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 , 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 总承包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 ,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范本”)编制。 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前期已完成的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文件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 ; 或分别具有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业绩、人员、财务能力及信誉; (三)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第九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明确投标最高限价 , 指导投标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竞价投标。 第十条 总承包投标报价应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养护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 总承包风险费用于支付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全部风险所计列的费用 ,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风险水平,分专业合理设置总承包风险费比例 , 总承包单位的风险费报价比例应不低于建设单位设置的比例。 第十一条 总承包项目缺陷责任期不少于 2年 。 缺陷 责任期维修养护费用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 作为竞争性报价内容。 第十二条 总承包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总承包工程风险 。 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价应予调整 ; 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价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基础上的路线调整、路基宽度及路面结构型式变化、桥梁和隧道数量及结构型式变化、互通立交的调整、通道涵洞和天桥的调整、收费车道数变化和服务区规模变化等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变化; (三)在详细勘察符合规范要求并经过验收后 , 工程实施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滑坡、突泥、涌水、溶洞、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单项损失或处治费用超过合同总价的 1%或 500 万元人民币的 , 其 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 , 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各承担 50% ; (四)钢材、水泥、汽柴油、沥青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 , 价格涨落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因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费用变化; (六)发生不可抗力时 , 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凡未列入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风险 , 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形式 , 第一信封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为投标报价文件 。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少于 60天 。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路线平纵面图、桥隧结构形式、初步设计方案比选及优化、预算编制执行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成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总承包招标评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二)评标应当对总承包建议书、资信业绩、总承包实施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三)投标文件中的施工图设计方案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 评标委员会认为属于合理优化或技术创新,符合项目实际的 , 可以将其纳入评标范围并酌情予以加分;否则 , 应酌情予以减分;严重违背初步设计方案的投标文件应予以否决。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 总人数不少于 9人 。 其中,勘察设计评标专家不少于 3 人 , 专家总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抽取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施工图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和相关规定进行详勘和施工图设计 。 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详勘深度及施工图设计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 然后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提交的详勘资料、设计文件及中间成果的质量负责 。 施工图设计经初步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后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该审批不免除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对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进行咨询监督 , 并提供咨询监督意见书。建设单位应督促初步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密切协作、履行合同义务。 初步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咨询监督过程中 , 咨询意见与总承包单位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 审查意见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应严格地质勘察验收工作 , 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审查审批施工图设计,确保施工图设计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符合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 第四章 施工阶段职责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 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建设单位的征地拆迁工作予以必要协助。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 落实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 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 , 提高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 , 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 , 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求。 (三)严格执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 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 (四)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 配备安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目标 , 对施工安全负责。 (五)在缺陷责任期内 , 组建或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公路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要求 , 所需费用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支取,并承担不足部分费用。 (六)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文件 , 配合建设单位完成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总承包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施工安全监理 , 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临时工程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并建立独立试验室 , 按照规定抽检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全过程管理 , 加强投资控制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组织、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 , 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节约用地、缩短工期 , 或为建设单位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可设立奖励基金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由于总承包单位原因 , 导致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不能按时完成,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总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 , 直至终止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终止后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单位完成剩余工程,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原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计量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计量管理 。 总承包单位依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调整工程量清单各分项工程数量和价格 , 总价与合同价保持一致。建设单位负责对调整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定 , 最终审定后的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工程实施中 , 对符合质量标准的已完工程,经监理签字认可 , 按照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计量支付。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 , 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设计变更按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 , 由建设单位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般变更由总承包单位报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 , 报建设单位批准; (三)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 , 按风险划分的原则处理。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 , 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调整的,单项支付价格不变 , 增加部分在风险费中支付,合同总价不变 。 属于建设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与支付价格均调整的 , 合同总价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行业管理局及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 , 应注意总结,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