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房企拖欠工程款不得开发新项目。 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招农民工要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三、严厉查处不给农民工缴保险等行为。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或以房票、设备等相抵。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各市、县要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