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救援服务主体及收费标准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分钟),能自行排除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同时,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具备救援资质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通知》明确,今后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由经营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对于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拖至目的地,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通知》规定,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此外,对确定需要服务,《通知》未列收费项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收费。普通公路救援服务,可按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8O%收取。 《通知》制定了拖车、吊车、转运货物、保管、抢修等各项收费标准。其中,依据客车、货车座位或载重量的不同,将其分为一、二、三、四、五类车型,收费标准相应递增。 根据《通知》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对一、二、三、四、五型车因事故或故障须拖离高速公路的,拖车费的基价分别是10公里280元、380元、450元、500元、580元。每超过1公里,分别加收5元、2O元、22元、25元、27元。 《通知》还规定了“放空费”,即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o%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他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O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O元。 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通知》规定了最低1000元、最高2500元的吊车费。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通知》强调,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O%收取,拖车按实收取。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有货物散落在地需转运,车(货)主应支付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货物转运按每5吨为一车次计算收费,不满5吨的按5吨收取。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路基内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工吨收取。货物翻倒在路基外,需要捡拾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转运装卸服务收费标准为转运货物400元/5吨,转运尸体400元/具;装卸货物为80元/吨。 《通知》规定,对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按附表标准收取服务费;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如小车10元/天;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标准收费。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了车辆的,免收保管费。 《通知》还对抢修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如拆补轮胎13O元/条,同时拆补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每条收费50元。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行抢修服务。其他项目的维修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工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车型分类: 一型车为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二型车为8-19座客车,2-5吨(含5吨)货车; 三型车为20-39座客车,5-1O吨(含1O吨)货车; 四型车为40座及以上客车,10-15吨(含15吨)货车和20英尺集装箱货车; 五型车为15吨及以上货车和4O英尺集装箱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