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国家既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打击偷逃税款的行为,同时又倡导纳税人应用税收政策导向性进行节税。本文就与员工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工薪部分的税务问题进行浅谈,抛砖引玉,探析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工薪部分的策划,以达到经济性与效益性的目的。 现举例加以探析: 案例 1 :2010年,某企业实行“年底双薪”制即13个月工资管理制度,假定某员工月薪计税基数工资总额为3000元,不考虑“五险一金”等事项,该公司无其他一次性奖金。根据“年底双薪制”, 2010年12月该企业为该雇员发放工资总额6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工资应该与当月工资合并,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按此公司的工资管理制度,该员工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3000+3000-2000)15%-125=475(元) 现我们进行适当的税务策划,将“年底双薪制”的工资管理制度改为“年终奖”的工资管理制度,情况会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该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年终奖”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将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3000元除以12个月,即3000/12=250,按其商数250元确定适用税率为5%和速算扣除数为0. 年终奖部分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2)该员工年应纳税额:(3000-2000)*10%-25+150=225(元) 从案例1可以看出,仅把“年底双薪制”改为“年终奖”就能为每个员工挽回“经济损失”(475-225)=250(元)。 案 例 2 :2010年某企业管理人员年计税基础工资总额为120000元,该公司每月为其支付10000元。假设该公司全年无其他奖金。 按该公司按月薪工资管理制度,该管理人员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2000)*20%-375]*12=14700(元) 现根据上述资料对其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策划。根据专业知识可以判定,要使税额减少,应使计税基数与税率同时降低;根据职业判断和测试,做出了如下筹划方案:每月支付该管理人员工资为5000元,其余部分作为年终奖进行发放。 看看该管理人员年应纳税额是多少呢? (1)平时年应纳税额为(不包括年终奖部分): [(5000-2000)*15%-125]12=3900(元) (2)年终奖60000元除以12个月,即60000/12=5000元,按其商数5000元确定适用税率为15%和速算扣除数为125。 年终奖部分应纳税额:6000015%-125=8875(元) (3)全年应纳税额:8875+3900=12775(元)从案例2可以看出,利用税收政策的导向性进行税务筹划,为该总会计师挽回了“经济损失”(14700-12775)=1925(元)。